近日,学校下发《关于开展2013年享受长春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现予转发,请有申报意向的老师于2013年8月15日中午12时前通过学院邮箱(wgyxy@jlu.edu.cn)报名。暂不需要提供申报材料。
关于开展2013年享受长春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3.8.10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司于近期开展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从事科学、技术、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已享有下列荣誉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央直接掌握联系的高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级拔尖创新人才、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高级专家)、市级拔尖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市级优秀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公司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吉林省第四批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工作同步进行,这两项评选系列不得兼报。
二、选拔条件及要求
具体选拔条件及要求详见《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附件1)和《申报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求》(附件2)。
三、选拔名额
公司推荐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超过8名,各单位限推荐1名人选。
四、选拔程序
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需经个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学校确定推荐人选后,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上报材料要求
个人申报必须使用“长春市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附件3)生成数据文件和A4申报表、事迹材料和封面等。具体要求如下:
1、《长春市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一式3份,一份随册装订,二份单独呈报,并上报软件生成的以申报人名字命名的RPU格式的电子文档。“推荐单位意见”一栏,由学校统一盖章。 “突出事迹介绍”一栏,要选近五年最高层次的业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精简标列(含标点符号不超过288字,不分段落,电脑数据库将自动删除多余数的文字,没有原件的业绩不要填写)。所获奖项必须逐项标明获奖时间、项目名称、奖励级别、奖励名称、个人排序等(如“2005年5月‘大功率半导体激光阵列模块’获吉林省科技进步1等奖〈第2名〉”)。
2、《长春市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汇总表》上报一份,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要使用A3复印纸打印,并上报电子文档。《申报表》和《汇总表》中的”突出事迹简介”文字内容必须一致。
3、个人报送材料必须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按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要求,每页复印件上中层单位都要加盖公章,凡入册的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原件请单独放置在标准的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封皮上醒目地标明申报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和申报系列),原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验后即返回。装订顺序及要求如下:
⑴推荐材料封面(禁止使用塑料质封面)
⑵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真实有效的证明(样式见附件5,由所在中层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⑶本册材料目录
⑷《长春市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
⑸先进事迹材料(重点叙述申报人员的贡献、成果、道德风范等方面的事迹,1000字以内,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上报电子文档)
⑹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⑺最高学历毕业证、最高学位证复印件
⑻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统一由技术干部科出具后,由申报人装订入册)
⑼荣誉或奖励证书复印件
⑽专利证书复印件
⑾有代表性的成果复印件(论文复印封面、目录及本篇文章,著作复印封面、简介和目录,科研项目复印合同书)
⑿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必须与所提供的原件一致,材料册合计厚度不能多于1.5厘米,评审结束后不退还本人。
六、报送时间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13年8月20日(星期二)上午11:00之前报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技术干部科(中心校区行政楼821室),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七、其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候选人进行资格核查,通过者交由相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议,并通过民主投票方式确定拟定人选。拟定人选报市人才办及市政府批准,在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联系人:王宁 高月 孙褀
联系电话:85166483
电子邮箱:jsutf8 @jlu.edu.cn
附件: 1. 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2. 申报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求
3. “长春市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
4. 长春市2013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汇总表
5. 材料复印件均真实有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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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3日
附件: